Translate

恐引發房市賣壓?全台逾8萬間房子私人抵押借貸 利息超驚人...

2017年8月2日 星期三

【收購持分、畸零土地】~ 一般徵收、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之區別。

(一)一般徵收:土地徵收乃政府依公權力之運作,為興辦公益事業需要或實施國家經濟建設,基於國家對土地之最高主權,依法定程序,對特定私有土地,給予相當補償,強制取得土地之一種處分行為。

(二)區段徵收:區段徵收就是政府基於新都市開發建設、舊都市更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開發目的需要,對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規劃整理。開發完成後,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公共設施用地,其餘之可供建築土地,部分供作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用,部分作為開發目的或撥供需地機關使用,剩餘土地則辦理公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並以處分土地之收入抵付開發總費用。

(三)市地重劃:市地重劃是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一定區域內,畸零細碎不整之土地,加以重新整理、交換分合,並興建公共設施,使成為大小適宜、形狀方整,各宗土地均直接臨路且立即可供建築使用,然後按原有位次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而重劃範圍內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等公共設施及工程費用,則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故是一種有效促進土地經濟使用與健全都市發展的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


收購持分、畸零、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2017年7月25日 星期二

【收購持分、畸零土地】~ 國私共有土地處理原則~(一)~

一、為利國私共有土地有效利用,除有下列情形外,國有持分得不辦理分
    割,逕依有關法令規定管理、處分:
  (一)已有自行規劃使用計畫者。
  (二)私有持分所有權人(以下稱他共有人)擬以低於預估當時之市場
        價格處分全筆土地者。
  (三)申請讓售之國有持分面積逾五百平方公尺,依規定不得辦理讓售
        者。
    本處理原則所稱之分割係指共有物分割。



收購持分、畸零、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2017年7月21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畸零土地】~ 目前欠繳地方稅及國稅之強制執行期間最長為幾年?

1.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5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繼續執行;但 自5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2.欠繳地方稅及國稅之強制執行期間(含徵收期間)最長為15年;惟96年3月4日以前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如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未達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者,執行期間屆滿日為106年3月4日,反之欠繳稅捐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或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及第17條之1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義務人確定、核發禁止命令者,其執行期間屆滿日為111年3月4日。


收購持分、畸零、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2017年7月17日 星期一

【收購持分、畸零土地】~ 如何申請鑑界及應備文件有哪些?

除了親自到所辦理外,您更可利用以下方式申請:
  1. 郵寄方式:到任一地政事務所網站(下載專區),列印土地複丈申請書填寫後,併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郵寄至地政事務所。
  2. 線上申辦:至全國地政線上案件系統以自然人憑證提出申請。

收購持分、畸零、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收購持分、畸零土地】~ 具備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者之資格?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規定,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者,以下列之一者為限:
一、原申請案之申請人、代理人。
二、登記名義人。
三、與原申請案有利害關係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者。

收購持分、畸零、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2017年7月9日 星期日

【收購持分、畸零土地】~ 贈與兄弟姊妹「公設保留地」要課贈與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邇來有民眾詢問贈與兄弟姊妹農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準備哪些文件?是否免徵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2項規定,贈與農業用地免徵贈與稅之條件,需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且贈與對象需為配偶或民法第1138條所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另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予配偶及直系血親,免徵贈與稅;至於兄弟姊妹係旁系血親,所以無公共設施保留地免課徵贈與稅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贈與農地予兄弟姊妹主張免徵贈與稅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及土地登記謄本,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主張扣除者,則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土地登記謄本。
 
遺產及贈與稅自2011年起已開放網路申報,該局建議納稅義務人及專業代理人多加利用自然人憑證及健保卡線上申辦。遺產及贈與稅稅率自2017年5月12日起改為累進稅率,相關法令問題,歡迎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


收購持分、畸零、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2017年6月30日 星期五

遠雄案趙藤雄、周勝考 北院晚間8點開羈押庭

2017-06-30 18:39聯合報 記者張雅婷╱即時報導

新北市議員周勝考被控涉嫌收受遠雄集團董事長趙藤雄賄賂、護航海山煤礦舊址開發社區住宅案,趙藤雄另涉及以顧問費名義墊高工程款掏空遠雄人壽,台北地檢署認為趙藤雄、周勝考有串滅證之虞,上午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台北地方法院預計晚間8點開羈押庭。
昨天晚間10時至今天上午9時,北檢陸續對相關犯罪嫌疑人複訊並提出強制處分,共歷時11小時,其中,北科大退休教授蔡仁惠移送北檢時,刻意將帽子壓低,並在媒體拍照與提問時幾乎閉眼以對。
趙藤雄則在凌晨3點許移送北檢,下車時,守候現場的媒體蜂擁而上,造成推擠,面對媒體詢問,他神情略顯凝重,僅回答「偵查中,不便說明」,但大批媒體仍追逐趙藤雄至樓梯口,還有媒體記者鞋子因此掉落途中;周勝考移送北檢時則未發一語。
檢方調查,遠雄集團在海山煤礦區及新莊新亞電器開發案中,透過白手套買通多名新北市議員護航,其中周勝考遭聲押罪名中有行賄罪嫌,檢方懷疑周可能長期充當白手套,替遠雄集團護航相關土地開發及地目變更案,涉案議員恐不只周勝考一人,案情將持續延燒。
廉政署昨天大舉搜索遠雄總部、新北市政府與市議會,約談66名官商,19人移送北檢複訊,今凌晨趙藤雄長子趙文嘉(遠雄建設董事長)訊後請回,次子趙信清(遠雄人壽總經理)因財報不實被交保100萬交元並限制出境。
而遠雄副總許自強、台灣建築中心前執行長許銘文各以50萬元交保,遠雄建設前副總魏春雄、建築師劉演交各以20萬元交保,北科大前教授蔡仁惠10萬元交保,新北市城鄉局副總工程司海治平15萬元交保,環保局綜合規劃科長李長奎8萬元交保,農業局辦事員蘇麗梅6萬元交保。

收購持分、畸零、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趙藤雄遭聲押 遠雄:不影響企業營運

2017-06-30 10:55中央社 台北30日電

遠雄企業團董事長趙藤雄遭檢方聲押禁見,遠雄企業團表示,企業團已由律師火速協助處理,遠雄建設董事長趙文嘉和遠雄人壽總經理趙信清分別請回、交保,目前已返家,並不影響企業營運。
台北地檢署偵辦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涉嫌掏空公司資產、遠雄集團涉賄賂新北市府官員案;趙藤雄與新北市議員周勝考今凌晨移送北檢複訊,檢方訊後依貪污罪,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遠雄企業團表示,趙藤雄長子、遠雄建設董事長趙文嘉,趙藤雄次子、遠雄人壽總經理趙信清經檢察官偵訊後,分別請回及新台幣100萬元交保,目前均已返家,並不影響企業營運;至於趙藤雄遭聲押,則由律師火速協助處理。
檢廉獲報,趙藤雄等人被控自民國96年6月起,涉嫌利用遠雄建設的4間人頭公司,承包遠雄人壽公司相關工程時,先以顧問費名義墊高工程款,再從中獲利詐取鉅額款項,掏空公司資產,隱匿關係人交易。

收購持分、畸零、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收購持分、畸零土地】~「出售二棟以上房地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必需同一天訂約、同一天向稅捐處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符合自用住宅條件者即可適用。 

收購持分、畸零、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收購持分、畸零土地】~「土地以贈與方式移轉,可否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贈與移轉不適用自用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收購持分、畸零、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2017年6月6日 星期二

【收購持分、畸零土地】~「公告地價」與「申報地價」是否相同?一般民眾未於申報期間之內申報者是否按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計算?

一、公告地價與申報地價在意義與用途上均不相同,公告地價僅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依據,申報地價期限為三十日,三十日後公告地價即為歷史資料,且公告地價亦未隨日後土地標示變更而改算其價額。又公告地價逾申報期限後,並無法定適用之情事。 
二、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疑難土地~~~高價收購       0982-683151 ~~~ 龍 先生


2017年6月5日 星期一

【收購持分、畸零土地】如何申請補發建物所有權狀

請問如何申請補發建物所有權狀? 本建物所有人為公司, 另外是否有網路申請方式?

A:
一、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規定,私法人申請補發權利書狀時,其代表人因故無法親自到場辦理時,由代理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法人及代表人印鑑證明及切結書﹝敘明其無法親自到場之理由及滅失之原因﹞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辦理,代理人非地政士者並應加捺指印。 
二、須公告30天,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登記補給之, 三、申請補發權利書狀未開辦網路申請。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疑難土地~~~高價收購       0982-683151 ~~~ 龍 先生



【收購持分、畸零土地】~ 土地交換

本人與鄰居都有共同的持分土地,想交換各持有單一土地,土地有三七五租約,應備何文件辦理?


A:
申請交換登記須知 一、應備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交換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正副本(正本貼印花) (三)所有權狀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申請人印鑑證明 (六)土地增值稅繳(免)稅證明(土地移轉時提出) (七)契稅繳(免)稅證明(建物移轉時提出) (八)交換之土地若為耕地須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或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證明書 (九) 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交換登記後登記簿內三七五租約註記仍存在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疑難土地~~~高價收購       0982-683151 ~~~ 龍 先生 

2017年5月24日 星期三

【收購持分、畸零土地】~ 流抵契約

問~
請問以前已經辦過流抵約定,現在因債務人已屆清償期未還錢,要辦理所有權移轉,請問需要哪些文件,另外要辦理移轉前需要通知土地共有人優先承購嗎,土地公有人有優先承購權嗎,還是跟債務人直接去地政事務所就可以辦理所有權移轉,謝謝。

答~

先生您好:有關抵押權若定有屆期未清償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之約定(流抵條款),債務人屆期未清償,抵押權人行使流抵約定申辦登記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7條之1規定,應檢附土地登記申請書.契約書.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繳款書.雙方身分證明文件.義務人之印鑑證明書(或親自到場核驗身分).所有權狀及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且申請人應於申請書適當欄位記明"確依民法第873條之1第2項規定辦理";此外上開登記有優先購買權之適用,故仍應依法通知相關優先購買權人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疑難土地~~~高價收購       0982-683151 ~~~ 龍 先生 


【收購持分、畸零土地】繼承登記分割繼承

問~
請問繼承登記,繼承人平均繼承時(即三人繼承,各繼承1/3),有無仍須要提出協議分割書及印鑑證明?

答~

您好: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發生,為事實行為,若各繼承人係各依應繼分取得,因未涉及協議行為,故毋庸檢附分割協議書及印鑑證明書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疑難土地~~~高價收購       0982-683151 ~~ 龍 先生 


【收購持分、畸零土地】未成年用印

問~
請問 限制行為能力人受贈無負擔之不動產,由其父母代為意思表示時,雙親並於契約書上蓋章,此際限制行為能力人還須於契約書上蓋章嗎?

答~
您好:按限制行為人之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故限制行為能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需於契約書上用印,前者代表限制行為人之意思表示,後者代表法定代理人知悉且同意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疑難土地~~~高價收購       0982-683151 ~~~ 龍 先生 


【收購持分、畸零土地】共有型態變更

問~
經法院判決確定**變價分割**確定.但未申請變價 .是否可依**變價所得價金分配比例**申請公同共有-共有型態 變更....為分別共有 .

答~

先生您好:有關共有物分割係屬形成判決,於判決確定時即具形成力,不待辦理登記,故法院若判決共有物以變價方式辦理分割,則地政機關於受理登記時自應受其拘束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疑難土地~~~高價收購       0982-683151 ~~~ 龍 先生 


【收購持分、畸零土地】徵收保管款查詢

一、前言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應存入國庫專戶保管,並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15年未領取之補償費將歸屬國庫。 
為提醒民眾儘速辦理領款手續,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持續提供即將屆繳庫期限、或各年度存入保管專戶尚未領取之保管案件相關資訊供民眾查詢。 
地政局另提供多項申領保管款便民服務,歡迎多加利用並來電洽詢。

二、查詢服務
1、 保管款繳庫速查通(屆繳庫期限案件)
2、 保管款速查GO(各年度存入保管專戶案件)
3、 便民服務小提示

三、申領徵收保管款書表:
請至「地政局首頁>Service查詢/申辦服務>申辦案件資訊>徵收補償類」查詢下載。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疑難土地~~~高價收購       0982-683151 ~~~ 龍 先生 


【收購持分、畸零土地】有關共有土地若為分別共有,得任意處分其應有部分,反之,若為公同共有因各共有人之潛在應有部分不明,除變更公同共有為分別共有或全部公同共有人同意全部處分外,各共有人不得單獨處分其潛在應有部分,故a.b.c.d共有土地,d持分可否由a買受應端視共有關係而定,若為前者(分別共有)則可,後者則否.以上問題為後者.有可能依土地法第34條之1 過半條件來辦理嗎?又如果A買受D的部分其他共有人都同意的情況下也不能賣嗎?如果B.C.D的部分也都要賣給A也不能賣嗎?

先生您好:有關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土地之處分,同意處分之共有人係依法代理其他共有人為同意出售之意思表示,若其又身兼買受人則有違反民法雙方代理之規定,故土地或建物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辦理處分時買受人不得同時為共有人,內政部101年2月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079號令意旨參照,若B.C.D均同意出售與A時,因全體公同共有人已同意處分,故此時買賣契約之義務人為A.B.C.D,出售權利範圍"全",買受人為A,買受持分"全",惟買賣移轉另涉土地增值稅建請另洽稅務局洽詢稅賦之申報事宜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疑難土地~~~高價收購       0982-683151 ~~~ 龍 先生 


2017年5月18日 星期四

【收購持分、畸零土地】未經核發使用執照之建物如何申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如建物是在實施建築管理(實施都市計畫)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或門牌編釘證明或繳納房屋稅、水費、電費之憑證或稅籍證明。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並另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疑難土地~~~高價收購       0982-683151 ~~~ 龍 先生 



【收購持分、畸零土地】印鑑證明書有無使用時期的限制?住址變更後應否再請領?

申請土地登記時,檢附之印鑑證明書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又如印鑑人領得印鑑證明書後變更住址,持有原領印鑑證明書向地政機關申辦登記,可附繳已有住址變更記載之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用以佐證,毋須另行請領印鑑證明。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疑難土地~~~高價收購       0982-683151 ~~~ 龍 先生 

2017年5月15日 星期一

【收購持分、畸零土地】問 : 請問辦理拍賣所有權移轉登記應檢附何種證件?

土地登記申請書(附登記清冊)、權利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契稅繳款書、工程受益費完納證明。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疑難土地~~~高價收購       0982-683151 ~~~ 龍 先生 

【收購持分、畸零土地】問 : 登記規費如何計繳?

(1)登記費: 
   Ⅰ.建物或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權利人按建物權利價值        或土地申報地價繳納登記費千分之二。 
   Ⅱ土地權利變更登記: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之千        分之一繳納登記費。 
   Ⅲ他項權利設定登記:按權利價值之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 
   Ⅳ他項權利變更登記:除權利價值增部份依增加之權利價值        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外,免納登記費。 
(2)逾期登記罰鍰: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含他項權利設定及內       容變更登記)應於土地權利變更日起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    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        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    超過二十倍。 
(3)書狀費:每張新台幣八十元。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疑難土地~~~高價收購       0982-683151 ~~~ 龍 先生 

2017年5月14日 星期日

【收購持分、畸零土地】不屬同一登記機關管轄之數宗土地或建物,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應向那一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相同共有人共有不屬同一登記機關管轄之數宗土地或建物申請共有物分割時,應提出分割契約書分別向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又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不等,涉及土地增值稅者,於申請登記時並應提出土地增值稅之繳納收據,或經主管稽徵機關證明之土地增值稅繳納收據影本。(內政部77年1月8日台內地字第557637號函)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疑難土地~~~高價收購       0982-683151 ~~~ 龍 先生 

【收購持分、畸零土地】地政電傳資訊系統與網路申領電子謄本有何不同?

地政電傳資訊系統 網路申領電子謄本
功用 僅供閱覽查詢 等同紙本謄本
法律效力     -            有
防偽機制      -       電子簽章、騎縫章、壓花、浮水
                          印、檢查號
交易憑證             -             有
收費標準 每人每筆(棟)10 元 每張 20 元
服務時間 08:00 ~ 19:00 08:00 ~ 17:30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疑難土地~~~高價收購       0982-683151 ~~~ 龍 先生

【收購持分、畸零土地】抵押權已逾期法定期間,如何辦理塗銷登記?

抵押權逾期之要件為
(1)該債權請求權已逾債務清償日期滿15年因時效而消滅且         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         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45條及第880條)。
(2)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塗銷抵押權之訴,並檢附下列文         件向所轄土地登記機關辦理:
   1.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填載申請人基本資料及申請人蓋         用印章(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2.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法院判決確定書等證明文件(土地登        記規則第34條)。
   3.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        謄本(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疑難土地~~~高價收購       0982-683151 ~~~ 龍 先生

【收購持分、畸零土地】~ 銀行已出具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而抵押人不慎遺失,應如何辦理塗銷登記?

遺失之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可向銀行申請補發,另銀行已交付他項權利證明書於申請人後遺失,得由申請人切結遺失事實並檢付銀行出具表示已交付權利書狀之證明文件申請辦理塗銷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67條)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疑難土地~~~高價收購       0982-683151 ~~~ 龍 先生 

【收購持分、畸零土地】每年均繳納房屋稅,但無法在地政事務所查到該房屋的資料,怎麼辦?

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征對象,而地政事務所之建物資料則僅限於合法並由地政機關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有可能是該房屋未向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者是原登記之建物門牌資料與現有門牌不符,可用整編前的門牌再查詢看看。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疑難土地~~~高價收購       0982-683151 ~~~ 龍 先生

【收購持分、畸零土地】未經核發使用執照之建物如何申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 (鎮、市、區) 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
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2.門牌編釘證明。
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4.繳納水費憑證。
5.繳納電費憑證。
6.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7.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    機關測繪地圖。
8.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並另    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疑難土地~~~高價收購       0982-683151 ~~~ 龍 先生  

2017年5月12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畸零土地】隻身在台之榮民死亡時,由誰擔任其遺產管理人?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現役軍人或退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第一項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佈之」,由是觀之,凡為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者,概由主管機關即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轄管之各榮民服務處管理;此乃係民法相關規定之特別法,且係強行規定,自不得由被繼承人依民法或其自主原則,予以排除,換言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條文之效力較民法之效力優先釋用。因此,隻身在台之榮民死亡時若無繼承人存在,則依前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自應由其死亡地轄管之榮民服務處為遺產管理人,縱然該榮民生前曾以「單身榮民親屬及權益交代表」指定遺產管理人,亦無法排除前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適用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疑難土地~~~高價收購       0982-683151 ~~~ 龍 先生 

【收購持分、畸零土地】何謂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謂的「最高限額抵押權」,就是抵押人跟債權人間約定債權人對債務人就現在或將來可能發生最高限額內之不特定債權,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得優先受償。此部分在實務上沿用甚久,民法於民國96年3月28日增訂於881條之1以下。

最高限額抵押權和一般抵押權最大的不同在於,一般抵押權是針對(現在發生之債權),而且只能持續清償置完畢為止,若於抵押權存續期間要再增借,則需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而最高限額抵押權除現在發生之債權外,並包(含將來所發生之債權),且在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範圍及存續期間內,皆可繼續增借。

例如:
甲以自己所有之市值800萬房屋作為抵押向乙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600萬元,若是甲清償2年後債務剩餘250萬,則甲可在不超過最高限額抵押權之250萬範圍內(600-250),向乙銀行繼續借貸,而不須再重新設定第二順位底抵押權借貸。

另最高限額抵押權所謂的「最高」,目前實務上是採債權最高限額,即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在內。一般銀行實務操作上,都是給抵押人一本存簿,由抵押人在最高限額之範圍內,自行提領借款。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疑難土地~~~高價收購       0982-683151 ~~~ 龍 先生


【收購持分、畸零土地】繼承權的喪失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繼承人如果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因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或其它應繼承人有重大違法或不道德的行為或對有關係繼承之遺囑有詐騙行為時,依法剝奪其繼承的資格,使其喪失繼承人的地位。除非經被繼承人就特定的事項為原諒寬恕的表示,否則繼承人並無回復繼承資格的可能,但是如果是第一款及第五款情事而喪失繼承權,即使被繼承人原諒也是無濟於事。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疑難土地~~~高價收購       0982-683151 ~~~ 龍 先生 

2017年5月11日 星期四

【收購持分、畸零土地】繼承人能否就部份遺產請求分割?

按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各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疑難土地~~~高價收購       0982-683151 ~~~ 龍 先生 

【收購持分、畸零土地】繼承人得於何時及以何方法請求分割遺產?

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及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等規定,可知被繼承人若未以遺囑禁止分割遺產,而全體共有人亦未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遺產,則各個繼承人均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且分割遺產的方法可以依照遺囑的指示或託他人代為指定,若遺囑未為指示,則亦可由全體繼承人依公同共有之法律關係,由全體協議定之。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疑難土地~~~高價收購       0982-683151 ~~~ 龍 先生 

【收購持分、畸零土地】遺囑何時發生效力?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起,發生效力
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遺囑所定遺贈,附有停止條件者,自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民法第一千二百條)
。又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上第九二一號判決曾表示如下見解:「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取得公同共有之物權,亦即當然發生物權變動之效力;而遺贈固亦於繼承開始時生效,惟受贈人僅取得請求支付遺贈物之債權,尚不當然發生物權變動之效力。」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疑難土地~~~高價收購       0982-683151 ~~~ 龍 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