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限額抵押權和一般抵押權最大的不同在於,一般抵押權是針對(現在發生之債權),而且只能持續清償置完畢為止,若於抵押權存續期間要再增借,則需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而最高限額抵押權除現在發生之債權外,並包(含將來所發生之債權),且在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範圍及存續期間內,皆可繼續增借。
例如:
甲以自己所有之市值800萬房屋作為抵押向乙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600萬元,若是甲清償2年後債務剩餘250萬,則甲可在不超過最高限額抵押權之250萬範圍內(600-250),向乙銀行繼續借貸,而不須再重新設定第二順位底抵押權借貸。
另最高限額抵押權所謂的「最高」,目前實務上是採債權最高限額,即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在內。一般銀行實務操作上,都是給抵押人一本存簿,由抵押人在最高限額之範圍內,自行提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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