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及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等規定,可知被繼承人若未以遺囑禁止分割遺產,而全體共有人亦未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遺產,則各個繼承人均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且分割遺產的方法可以依照遺囑的指示或託他人代為指定,若遺囑未為指示,則亦可由全體繼承人依公同共有之法律關係,由全體協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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