割,逕依有關法令規定管理、處分: (一)已有自行規劃使用計畫者。 (二)私有持分所有權人(以下稱他共有人)擬以低於預估當時之市場 價格處分全筆土地者。 (三)申請讓售之國有持分面積逾五百平方公尺,依規定不得辦理讓售 者。 本處理原則所稱之分割係指共有物分割。
收購持分、畸零、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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