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記費:
Ⅰ.建物或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權利人按建物權利價值 或土地申報地價繳納登記費千分之二。
Ⅱ土地權利變更登記: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之千 分之一繳納登記費。
Ⅲ他項權利設定登記:按權利價值之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
Ⅳ他項權利變更登記:除權利價值增部份依增加之權利價值 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外,免納登記費。
(2)逾期登記罰鍰: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含他項權利設定及內 容變更登記)應於土地權利變更日起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 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 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 超過二十倍。
(3)書狀費:每張新台幣八十元。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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