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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引發房市賣壓?全台逾8萬間房子私人抵押借貸 利息超驚人...

2017年5月24日 星期三

【收購持分、畸零土地】有關共有土地若為分別共有,得任意處分其應有部分,反之,若為公同共有因各共有人之潛在應有部分不明,除變更公同共有為分別共有或全部公同共有人同意全部處分外,各共有人不得單獨處分其潛在應有部分,故a.b.c.d共有土地,d持分可否由a買受應端視共有關係而定,若為前者(分別共有)則可,後者則否.以上問題為後者.有可能依土地法第34條之1 過半條件來辦理嗎?又如果A買受D的部分其他共有人都同意的情況下也不能賣嗎?如果B.C.D的部分也都要賣給A也不能賣嗎?

先生您好:有關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土地之處分,同意處分之共有人係依法代理其他共有人為同意出售之意思表示,若其又身兼買受人則有違反民法雙方代理之規定,故土地或建物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辦理處分時買受人不得同時為共有人,內政部101年2月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079號令意旨參照,若B.C.D均同意出售與A時,因全體公同共有人已同意處分,故此時買賣契約之義務人為A.B.C.D,出售權利範圍"全",買受人為A,買受持分"全",惟買賣移轉另涉土地增值稅建請另洽稅務局洽詢稅賦之申報事宜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疑難土地~~~高價收購       0982-683151 ~~~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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