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您好:有關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土地之處分,同意處分之共有人係依法代理其他共有人為同意出售之意思表示,若其又身兼買受人則有違反民法雙方代理之規定,故土地或建物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辦理處分時買受人不得同時為共有人,內政部101年2月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079號令意旨參照,若B.C.D均同意出售與A時,因全體公同共有人已同意處分,故此時買賣契約之義務人為A.B.C.D,出售權利範圍"全",買受人為A,買受持分"全",惟買賣移轉另涉土地增值稅建請另洽稅務局洽詢稅賦之申報事宜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疑難土地~~~高價收購 0982-683151 ~~~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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