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該債權請求權已逾債務清償日期滿15年因時效而消滅且 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 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45條及第880條)。
(2)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塗銷抵押權之訴,並檢附下列文 件向所轄土地登記機關辦理:
1.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填載申請人基本資料及申請人蓋 用印章(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2.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法院判決確定書等證明文件(土地登 記規則第34條)。
3.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 謄本(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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