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遺囑所定遺贈,附有停止條件者,自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民法第一千二百條)。又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上第九二一號判決曾表示如下見解:「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取得公同共有之物權,亦即當然發生物權變動之效力;而遺贈固亦於繼承開始時生效,惟受贈人僅取得請求支付遺贈物之債權,尚不當然發生物權變動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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