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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0日 星期四

【移轉登記】~ 不動產移轉公契私契印花稅區別

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民眾辦理不動產移轉時買賣雙方先訂立書面買賣契約,即所謂的「私契」,等到至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時,還會再依規定格式,訂定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即俗稱的「公契」。兩種契約中,僅有向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時,作為契約憑證的「公契」,才需按照契約金額,以千分之一的稅率課徵印花稅。該「公契」即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貼繳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私契非登記之「契據」,無需貼花,惟房地產買賣契約書如訂明付款方式,且受款人於收款時在契約書(私契)中有註明收訖者,該買賣契約書核屬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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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30日 星期二

【土地徵收】營業損失補償之法令依據為何?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原供合法營業之用,因徵收而致營業停止或營業規模縮小之損失,應給予補償。有關營業損失補償費,補償標準依內政部「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徵收營業損失補償基準」及「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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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日 星期二

【土地徵收】農作改良物補償費之法令依據為何?

農作改良物補償費以農作改良物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在1年以內者,按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其逾1年者,按其種植及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之。而估定標準均依內政部訂頒之「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及本府訂頒之「臺北市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臺北市土地徵收農作改良物及水產養殖物遷移費查估基準」規定辦理。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31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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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5日 星期二

【土地徵收】建築改良物補償費之法令依據為何?

建築改良物補償費應按徵收當時該建築改良物之重建價格估定之。而重建價格估定標準均依內政部「建築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及本府「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31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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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日 星期三

【土地徵收】地價補償費之法令依據為何?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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