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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0日 星期日

【移轉登記】~ 113年底移轉土地 應於訂約日30日內完成申報才可適用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

王老伯近日因資金需求,趕在113年12月31日訂定買賣契約出售土地,還未到新竹市稅務局申報土地增值稅,就看到新竹市政府公告114年土地現值平均調幅5.06%,急忙到稅務局詢問是否會多繳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表示,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土地時計課土地增值稅的基礎,於每年1月1日公告調整,如申報人於訂定契約30日內完成申報,土地申報移轉現值的審核,會以訂約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超過30日時才以申報日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說明,王老伯於113年12月31日訂定契約出售土地,以訂約日起算30日,應於114年1月29日前完成申報,但因適逢春節連假,順延至114年2月3日,故王老伯只要在2月3日前完成申報,就能以113年公告土地現值申報移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不須擔心多繳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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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0日 星期四

【移轉登記】~ 不動產移轉公契私契印花稅區別

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民眾辦理不動產移轉時買賣雙方先訂立書面買賣契約,即所謂的「私契」,等到至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時,還會再依規定格式,訂定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即俗稱的「公契」。兩種契約中,僅有向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時,作為契約憑證的「公契」,才需按照契約金額,以千分之一的稅率課徵印花稅。該「公契」即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貼繳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私契非登記之「契據」,無需貼花,惟房地產買賣契約書如訂明付款方式,且受款人於收款時在契約書(私契)中有註明收訖者,該買賣契約書核屬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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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30日 星期二

【土地徵收】營業損失補償之法令依據為何?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原供合法營業之用,因徵收而致營業停止或營業規模縮小之損失,應給予補償。有關營業損失補償費,補償標準依內政部「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徵收營業損失補償基準」及「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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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日 星期二

【土地徵收】農作改良物補償費之法令依據為何?

農作改良物補償費以農作改良物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在1年以內者,按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其逾1年者,按其種植及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之。而估定標準均依內政部訂頒之「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及本府訂頒之「臺北市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臺北市土地徵收農作改良物及水產養殖物遷移費查估基準」規定辦理。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31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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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5日 星期二

【土地徵收】建築改良物補償費之法令依據為何?

建築改良物補償費應按徵收當時該建築改良物之重建價格估定之。而重建價格估定標準均依內政部「建築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及本府「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31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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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日 星期三

【土地徵收】地價補償費之法令依據為何?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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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3日 星期二

【土地徵收】土地徵收之核准機關為何?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由需地機關擬具徵收計畫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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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3日 星期二

【土地徵收】土地徵收前所有權人是否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需用土地人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以書面通知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陳述意見。但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情形者,不在此限。通知所有權人陳述意見,得於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一併為之。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之1、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2、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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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6日 星期二

【土地徵收】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公告事項或補償額如有異議,應如何辦理?

權利關係人對於公告事項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書面提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
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
權利關係人對於前項查處不服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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