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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9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47.「被告應將A地之所有權移轉予原告」,應辦理何種登記?應否報繳增值稅?
一、應辦理判決移轉登記。既為判決「移轉」,當應申報增值稅,基本上僅有判決回復所有權始得免申報增值稅,其餘包含調解移轉,和解移轉等均應申報增值稅,至調解回復與和解回復所有權,解釋上如係解除買賣契約之回復,應屬另一次之移轉,不能適用上開回復之原因。
二、內政部
94.5.9
內授中辦地
0940044433
號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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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5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46.「被告甲應將A地00年00月00日成立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後來抵押權人死亡,問應否代為申報遺產稅?
一、抵押權之判決塗銷,大部分發生在請求權時效消滅,抵押權除斥期間又完成時,由設定義務人訴請法院塗銷該抵押權。
二、抵押權塗銷判決後,如登記前抵押權人死亡,應否先為抵押權之繼承人申報遺產稅,答案應係否定。因判決確定後,該抵押權暨其擔保之債權均已無效,並不產生抵押權再轉繼承之問題,因此,無須申報遺產稅。
三、內政部
68.3.21
台內地
7272
號函、
76.9.21
台內地
534294
號函、
90.5.9
台內中地
9006984
號函參照。
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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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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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
2024年5月1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45.「被告甲與乙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0年1月1日所為贈與契約之債權行為,及於100年1月14日所為完成所有權贈與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被告乙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0年1月14日以贈與為原因,向彰化縣00地政事務所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問應辦理何種登記?
【擬答】
一、應辦理判決回復所有權登記。主要是該物權行為既經塗銷,應回復至移轉前之原狀,故稱判決回復所有權。此種登記之效果有:
(
一
)
本次回復免登記費,亦無須申報增值稅、契稅。
(
二
)
回復前之移轉,如有計收登記費者可退還。
(
三
)
可向稅捐單位申請退還增值稅、契稅。
(
四
)
原則上所有欄位均回復成原來狀態,僅有所有權狀應另行造狀,不予回復。
二、內政部
94.5.9
內授中辦地
0940044433
號函、
95.7.20
內授中辦地
0950048420
號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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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7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44.持憑判決袋地通行權之判決書得否辦理判決設定不動產役權?
袋地通行權與不動產役權為完全不同性質之權利,前者為裡地所有權之延伸,並非獨立之權利,後者為物權之一種,與需役地具有從屬性。因此,不得持憑袋地通行權之確認判決書,請求判決設定不動產役權。實務上曾有登記機關受理該袋地通行權之判決書登記不動產役權,而緊急更正塗銷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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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3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43.受理調處共有物分割時應否拿「調處確定證明書」?
【擬答】
調處登記之原因證明文件為「調處記錄」,並無「調處確定證明書」此類文件,但調處結果仍須確定,原則上應由登記機關函詢直轄市或縣
(
市
)
政府,如無當事人訴請法院處理,調處即告確定,可進行登記,否則,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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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0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42.建有房屋之建地申請調解分割,得否免檢附法定空地分割證明?
一、申請調解分割應否檢附法定空地分割證明,見解有二:
(
一
)
否定說: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因此,判決分割既然不須檢附法定空地分割證明,調解分割亦無須檢附。
(
二
)
肯定說:調解係雙方當事人各自退讓之意思表示,具有合意之性質,與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有所不同,因此,應照一般協議分割之方式,檢附法定空地分割證明。
二、筆者支持肯定說。事實上,有部分縣市之建管單位甚至發文予調解委員會,必須注意分割之適法性及法定空地證明之問題,應已表明禁止當事人利用調解行為脫法之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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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6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41.判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所有權﹞可否由債權銀行申請?
一、大部分之判決塗銷所有權移轉之事件,均針對脫產行為較多,主要係銀行依據民法
244
條塗銷當事人之移轉。
二、原則上判決登記之申請人為法院諭知勝訴之當事人,因此,債權銀行當然是申請人。實務上曾發生登記機關認為債權銀行並非脫產行為之當事人
(
權利人或義務人
)
,應不得申請,此點應係錯誤之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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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8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40.判決移轉應否審核優先購買權?
一、判決移轉登記之原因眾多,應否審核優購權應依下列標準判斷:
(
一
)
必須因買賣而判決移轉,其餘法律原因而判決移轉之事件並無須審核。
(
二
)
必須判決書並未審核優購權,如法院已審核則登記機關無須重複審查。
(
三
)
是否因買賣而判決移轉或法院有無審核優購,應參考判決理由。
(
四
)
審查之標準應回到土登
97
條規定。
二、內政部
81.3.26
台內地
8172206
號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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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4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39.和解共有物分割如有對價補償,應否登記法定抵押權?共有人中如有以應有部份設定抵押權者,得否依判決之法理逕為轉載抵押權?
一、和解分割即使有對價補償,亦不可登記法定抵押權,理由在於,民法僅針對判決共割之行為有法定抵押權之設計
(
民
824
條參照
)
,因此,判決以外之和解,調解即使於筆錄中有差額補償之記載,亦不可逕為登記法定抵押權。
二、依相同之法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後,僅能於「判決」共割登記時逕為轉載抵押權至原設定人所取得之土地,如屬「和解」、「調解」共割原則上不能轉載抵押權,理由在於民法對和解、調解共割並無逕為轉載抵押權之規定。
三、但調解或和解筆錄中,如載明抵押權人同意轉載者,當可逕為轉載,此係因依民法
824-1
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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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38.判決移轉確定後,發覺所有權人已變動,是否仍得辦理判決移轉登記?
一、判決移轉與判決共割不同,前者為給付判決,倘判決確定後,現登記名義人已有異動,應視其異動之原因而判斷是否可辦理,敍明如下:
(
一
)
登記名義名人死亡而由繼承人繼承時,因繼承人須概括承受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因此,屬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所稱當事人之繼承人,故權利人仍可持憑判決書單獨申請移轉。
(
二
)
登記名義人如已將所有權買賣或贈與他人,因他人不繼受登記名義人之權利義務,因此,不得辦理登記。有鑑於此,給付訴訟上之原告為避免勝訴後有難以執行之虞,通常先施以假處分限制移轉。至登記上之審查同仁則必須特別注意,判決移轉之案件如所有權已移轉他人,該案件不能登記應予駁回。
二、內政部
7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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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027
號函、
77.6.22
台內地
606584
號函、
80.6.27
台內地
940082
號函、
63.5.1
台內地
579357
號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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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7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37.判決共割之補償可否以匯票當受領證明?
一、依土登第
100
條規定,判決共割之補償可由受補償人檢附受領之「證明文件」,即可不須登載法定抵押權。實務上所謂證明文件應係由受補償人出具領證明書、身分證影本、印鑑證明三者之總和。
二、然筆者曾受理一種情形,即應補償將補償金額以郵政匯票寄予受補償人,並有回執蓋章,此時是否屬於一種「受領證明」?筆者係以嚴謹之角度看待,認為既稱「受領」證明,當然必須百分之百確定當事人已受領,回執之印章如係家人代收蓋印,而事後匯票遺失,那麼即不能稱為已受領。故筆者認為實務上應不要任意決定受領方式為妥。倘無受領證明書、身分證影本、印鑑證明等,應依法提存較無爭端。
三、土登
100
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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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3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36.農業區可否透過調解免先申請解除套繪?
調解與判決不同,調解有合意之意思,故申請分割時應視為一般協議分割之性質
,
必須先解除套繪後始得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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