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決移轉與判決共割不同,前者為給付判決,倘判決確定後,現登記名義人已有異動,應視其異動之原因而判斷是否可辦理,敍明如下:
(一)登記名義名人死亡而由繼承人繼承時,因繼承人須概括承受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因此,屬民事訴訟法第401條所稱當事人之繼承人,故權利人仍可持憑判決書單獨申請移轉。
(二)登記名義人如已將所有權買賣或贈與他人,因他人不繼受登記名義人之權利義務,因此,不得辦理登記。有鑑於此,給付訴訟上之原告為避免勝訴後有難以執行之虞,通常先施以假處分限制移轉。至登記上之審查同仁則必須特別注意,判決移轉之案件如所有權已移轉他人,該案件不能登記應予駁回。
二、內政部73.1.30台內地209027號函、77.6.22台內地606584號函、80.6.27台內地940082號函、63.5.1台內地579357號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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