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和解分割即使有對價補償,亦不可登記法定抵押權,理由在於,民法僅針對判決共割之行為有法定抵押權之設計(民824條參照),因此,判決以外之和解,調解即使於筆錄中有差額補償之記載,亦不可逕為登記法定抵押權。
二、依相同之法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後,僅能於「判決」共割登記時逕為轉載抵押權至原設定人所取得之土地,如屬「和解」、「調解」共割原則上不能轉載抵押權,理由在於民法對和解、調解共割並無逕為轉載抵押權之規定。
三、但調解或和解筆錄中,如載明抵押權人同意轉載者,當可逕為轉載,此係因依民法824-1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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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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