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戶為自然人者,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請客戶提供國民身分證、健保卡、護照、居留證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經檢視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地址及統一編號等身分資料後,得以影印、掃描或拍照等方式留存客戶之身分文件影本,或將相關身分資料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記錄。另須徵詢客戶之職業及聯絡電話號碼並記錄之。
二、客戶為法人或團體者,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請客戶提供法人或團體之資格證明文件(例如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抄錄本、團體立案證明),確認其名稱、負責人姓名、登記地址、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或主事務所地址、電話號碼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並依前述方式留存或記錄之。
三、不動產買賣交易係由客戶之代理人委託者,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視客戶為自然人或法人依上述2種方式確認代理人身分及留存或記錄其身分資料,並應確認其代理權之真實性。
二、客戶為法人或團體者,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請客戶提供法人或團體之資格證明文件(例如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抄錄本、團體立案證明),確認其名稱、負責人姓名、登記地址、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或主事務所地址、電話號碼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並依前述方式留存或記錄之。
三、不動產買賣交易係由客戶之代理人委託者,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視客戶為自然人或法人依上述2種方式確認代理人身分及留存或記錄其身分資料,並應確認其代理權之真實性。
※請參考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辦法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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