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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引發房市賣壓?全台逾8萬間房子私人抵押借貸 利息超驚人...

2018年11月26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7‧ 什麼是「大陸礁層」?什麼是「大陸棚」?二者有何不同?

「大陸礁層」(註),又稱為大陸棚。在地理學上,是指從海岸向海延伸到大陸坡為止的一段比較平坦的海底區域,是海底地形中最靠近陸地的部分,從陸地上的河流所帶下來的粗顆粒沖積物會堆在這個區域,深度大概以200公尺為界線。 而在法律上,1958年《大陸礁層公約》第1條規定,大陸礁層是指「(a)鄰接海岸但在領海以外之海底區域海床及底土,其上海水深度不逾200公尺,或雖逾此限度而其上海水深度仍使該區域天然資源有開發之可能性者;(b)鄰接島嶼海岸之類似海底區域之海床及底土。」此定義較有利於海洋科技進步之國家,然而,也因其以天然資源開發的可能性作為大陸礁層的外部界限,反而使得大陸礁層的範圍無法被明確界定。其後,國際法院1969年2月20日對於北海大陸礁層案判決指出,沿海國家對於大陸礁層之權利,係基於該國對於陸地領土之主權,亦即基於大陸礁層構成該國陸地領土在海洋下自然延伸之事實,並表示此為大陸礁層最基本的原則。 1982年通過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將上述自然延伸的觀念納入第76條大陸礁層的定義中,其指出「沿海國的大陸礁層包括其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床和底土。」《公約》中也規定,如果沿海國的大陸礁層外部界限,從基線量起到大陸邊的距離不到200浬,則擴展到200浬的距離。但如果全部自然延伸超過200浬,則在一定情況下,最大範圍可擴充至350浬區域,而能否擴充的關鍵條件,則有賴相關科學佐證資料的舉證。由此可知,法律上所定義的大陸礁層與地理學的定義明顯不同。 (註:日本稱「大陸棚」,中國大陸稱「大陸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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