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2項前段規定:「派下員
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
• 係指派下員繼承事實發生時無男系子孫繼承者,
其未出嫁之女,得繼承列為派下員。該女子嗣
後出嫁者,其出嫁事實發生於祭祀公業條例施
行前,除規約另有規定外,原有派下權不因出
嫁而喪失。
(內政部98年2月10日內授中民字
第0980030530號函、內政部99年9月7日內授中
民字第0990035283號函)
• 按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2項後段規定:「該女
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
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
• 意旨係依同條前段得為派下員之女子,其招贅
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
男子得繼承其母之派下權之謂。準此,上開女
子如健在,應列為祭祀公業之派下現員,該女
子往生後其招贅或未招贅所生或收養並冠母姓
之男子始得列為派下員。
(內政部99年2月4日
內授中民字第099003054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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