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規約定之。 
• (二)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  
1.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  
2.無男系子孫,只有女系子孫(不含養女):  
(1)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
 
(2)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夫,生有男子
 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
 得為派下員。 
• (三)派下之出嫁女子、養女、贅婿等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派下員: 
1.經派下現員2/3以上書面同意。
 
2.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
 出席人數2/3以上同意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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