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報方式:【祭6】
• 1.尚未申報並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者,
由管理人申報。
• 2.無管理人、管理人行方不明或管理人拒
不申報者,得由派下現員1/2以上推舉派
下現員一人辦理申報。
• (二)申報地點:【祭9】
• 1.公所。
• 2.祭祀公業土地分屬不同直轄市、(市)、
鄉(鎮、市)者,應向面積最大土地所
在之公所申報;受理申報之公所應通知
祭祀公業其他土地所在之公所會同審查。
• (三)申報檢附之文件【祭8】
• 祭祀公業,其管理人或派下員申報時,
應檢附下列文件:
• 1.申請書。
• 2.推舉書。管理人申報者,免附。
• 3.沿革。
• 4.不動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 5.派下全員系統表。
• 6.派下全員戶籍謄本。
• 7.派下現員名冊。
• 8.原始規約。但無原始規約者,免附。
• 派下全員戶籍謄本,指戶籍登記開始實施
後,至申報時全體派下員之戶籍謄本。但
經戶政機關查明無該派下員戶籍資料者,
免附。
• (四)審查、補正(30日內)、駁回【祭10】
• (五)同一祭祀公業有二人以上申報者:
• 協調:通知當事人於三個月內協調以一
人申報。
• 駁回:屆期協調不成者,由公所通知當事
人於一個月內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並陳報公所,公所應依法院確定判
決辦理;屆期未起訴者,均予駁回。
• 處理:公所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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