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各地民政局代為標售要件:
1.主管機關應自97年7月1日起一年內清查祭
祀公業土地並 造冊送公所。
2.公所公告九十日,並通知尚未申報之祭
祀公業,應自公 告之日起三年內辦理申報。
3.期滿三年無人申報。
4.經申報被駁回,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
法院裁判。
5.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
6.公共設施用地不得標售。
• (二)暫緩標售:
祭祀公業及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者,得 申請暫緩代為標售。
收購持分、畸零、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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