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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9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6‧ 地政法令彙編內之各項解釋函,其性質非屬法令,是否正確?又該解釋函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行政規則。

一、按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所稱之「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同法第159條第1項所稱之「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責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級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規定。又第159條第2項第1款之行政規則,係屬行政機關內部秩序之規定,第2款則涉及行政行為,且其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因行政機關內部遵照之結果,將間接拘束外部一般人民;故「行政規則」之下達或發布,應視其性質分別依該法第160條之規定以「函」或「令」方式辦理之(法務部90年5月2日法律字第015511號函、91年6月11日法規字第0910600461號函及91年9月24日法律字第0910035506號函參照)。 

二、本部編印之「地政法令彙編」係收錄本部或相關機關陸續就地政相關法規適用疑義所為之各項解釋函令,俾利各機關之人員查閱參考,惟適用時仍應視具體個案內容為之。大體而言,本彙編收錄解釋函令,並未具備「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二項要件,而非屬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稱之「法規命令」。至究屬同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或第2款之規定?宜視各該解釋函令登載內容個別加以認定。臺端若對本彙編所錄解釋函令性質上有所疑義,建請就個別函釋來電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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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6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7‧ 什麼是「大陸礁層」?什麼是「大陸棚」?二者有何不同?

「大陸礁層」(註),又稱為大陸棚。在地理學上,是指從海岸向海延伸到大陸坡為止的一段比較平坦的海底區域,是海底地形中最靠近陸地的部分,從陸地上的河流所帶下來的粗顆粒沖積物會堆在這個區域,深度大概以200公尺為界線。 而在法律上,1958年《大陸礁層公約》第1條規定,大陸礁層是指「(a)鄰接海岸但在領海以外之海底區域海床及底土,其上海水深度不逾200公尺,或雖逾此限度而其上海水深度仍使該區域天然資源有開發之可能性者;(b)鄰接島嶼海岸之類似海底區域之海床及底土。」此定義較有利於海洋科技進步之國家,然而,也因其以天然資源開發的可能性作為大陸礁層的外部界限,反而使得大陸礁層的範圍無法被明確界定。其後,國際法院1969年2月20日對於北海大陸礁層案判決指出,沿海國家對於大陸礁層之權利,係基於該國對於陸地領土之主權,亦即基於大陸礁層構成該國陸地領土在海洋下自然延伸之事實,並表示此為大陸礁層最基本的原則。 1982年通過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將上述自然延伸的觀念納入第76條大陸礁層的定義中,其指出「沿海國的大陸礁層包括其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床和底土。」《公約》中也規定,如果沿海國的大陸礁層外部界限,從基線量起到大陸邊的距離不到200浬,則擴展到200浬的距離。但如果全部自然延伸超過200浬,則在一定情況下,最大範圍可擴充至350浬區域,而能否擴充的關鍵條件,則有賴相關科學佐證資料的舉證。由此可知,法律上所定義的大陸礁層與地理學的定義明顯不同。 (註:日本稱「大陸棚」,中國大陸稱「大陸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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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3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8‧ 什麼是領海基線?我國的領海基線範圍在那裏?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沿海國的主權除了陸地領土外,也及於領海。但是為了避免各個國家任意的主張領海的範圍,影響到其他國家的權益,因此,公約規定,每一個國家可以主張的領海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不能超過12浬(1浬≒1.852公里)。 每一個國家都會選擇對國家最有利的方式來劃出他們國家的領海基線。最常見的是直線基線及正常基線。通常在海岸線極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緊接海岸有一系列島嶼,沿海國會選擇數個適當的點(通常是最外圍的點)作為基點,再利用直線將這些基點連接起來,就成為領海基線,而這種劃定的方法,稱為「直線基線」法。當沿海國採用直線基線法劃定領海基線時,必須利用適當的方式公布領海基點之地理坐標。 正常基線,是沿海國官方所承認的大比例尺海圖上所標明的沿岸低潮線。由於低潮線會隨著地形而不同,因此,正常基線並不是直線。 我國的領海基線,依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以直線基線與正常基線混合方式來劃定。行政院並在民國88年2月10日公告「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公告的範圍,包括臺灣本島及附屬島嶼(含釣魚臺列嶼)、東沙群島、中沙群島、及南沙群島。在臺灣本島及附屬島嶼的部分,除了釣魚臺列嶼的領海基線全部採用正常基線,其他的地方,分別選定了22個領海基點,最北點為彭佳嶼、最南為七星岩、最東在棉花嶼、最西為澎湖的花嶼。東沙群島部分,在東沙島選定了4個領海基點。中沙群島因僅有黃岩島(民主礁)在高潮時會露出水面,其領海基線係採黃岩島環礁的正常基線。南沙群島部分,用文字的方式說明在我國傳統U形線內之南沙群島全部島礁均為我國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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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0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9‧ 哪裡可以查到臺灣地區鄉鎮市區面積資料?

臺灣地區鄉鎮市區面積可在本部統計處統計月報網站查詢,其分類為戶政、民政類項下,1.7-鄉鎮市區人口及按都會區統計。(網址:http://sowf.moi.gov.tw/stat/month/lis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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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7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1‧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配合辦理防制洗錢工作之法令依據為何?

一、依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2款規定,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時,為該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將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納入洗錢防制體系之範疇。
二、內政部已依洗錢防制法授權發布「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辦法」及「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詳細內容可至內政部地政司地政法規全球資訊網(http://www.land.moi.gov.tw/law/chhtml/)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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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4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2‧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辦理防制洗錢事項有哪些?

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第3項、第8條第1項及第10條第1項規定,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確認與審查客戶及其實質受益人身分,留存取得之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並將疑似洗錢交易情事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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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1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3‧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如何進行客戶及其代理人之身分確認程序?

一、客戶為自然人者,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請客戶提供國民身分證、健保卡、護照、居留證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經檢視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地址及統一編號等身分資料後,得以影印、掃描或拍照等方式留存客戶之身分文件影本,或將相關身分資料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記錄。另須徵詢客戶之職業及聯絡電話號碼並記錄之。
二、客戶為法人或團體者,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請客戶提供法人或團體之資格證明文件(例如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抄錄本、團體立案證明),確認其名稱、負責人姓名、登記地址、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或主事務所地址、電話號碼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並依前述方式留存或記錄之。
三、不動產買賣交易係由客戶之代理人委託者,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視客戶為自然人或法人依上述2種方式確認代理人身分及留存或記錄其身分資料,並應確認其代理權之真實性。
※請參考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辦法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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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8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4‧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如何進行實質受益人(Beneficial Owner)之身分確認程序?

一、客戶為法人者,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依下列規定確認實質受益人身分資料,留存實質受益人之身分文件影本或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記錄:
(一)請客戶提供具最終控制權之自然人身分資料,即持有該法人股份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
(二)客戶未提供具最終控制權之自然人身分資料,或經瞭解未發現者,應確認法人之董事、監察人或相當職位之自然人身分資料。
(三)實質受益人之身分資料,應至少取得其姓名及統一編號。
二、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由信託之受託人為之或將不動產權利指定登記予第三人者,應依一般客戶身分確認程序及上述實質受益人身分確認程序,同時確認客戶及其信託之受託人、監察人、受益人或第三人身分資料,並留存或記錄之。
三、關於確認實質受益人之合理措施,可請客戶自行提供具法人最終控制權之自然人身分資料、股東名冊、聲明書或信託契約書等協助辨識。
四、客戶、其代理人或信託之受託人具有下列身分者,不適用上述確認實質受益人之規定:
(一)我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私立學校。
(二)外國政府機關。
(三)我國上市、上櫃公司或其子公司。
(四)於國外掛牌並依掛牌所在地規定,應揭露其主要股東之股票上市、上櫃公司或其子公司。
(五)我國金融機構或經我國認許營業之外國金融機構。
※請參考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辦法第4條第3項至第5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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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5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5‧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於確認客戶、其代理人及實質受益人身分程序所得身分資料,應保存多久?

一、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於確認客戶、其代理人及實質受益人身分程序所得身分資料,應自業務關係終止時起,至少保存5年。但其他法律有規定較長保存期間者,從其規定。
二、另地政士應注意依地政士法第25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備置之業務紀錄簿,應至少保存15年,並不適用上述5年保存期間之規定。
※請參考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辦法第4條第6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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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4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6‧ 何謂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PEP)?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對該人士應採取何種審查措施?

一、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重要政治性職務之客戶或受益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通稱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Politically Exposed Person;簡稱PEP)。該等人士之範圍認定標準,以法務部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4項規定授權定之。
二、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於確認客戶身分時,應採取合理措施辨識上述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並對其加強身分審查及瞭解資金來源。
※請參考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辦法第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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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7‧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如何辨識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

關於辨識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之合理措施,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可藉由政府機關或民間開發、提供之資料庫查詢,或由客戶提出聲明書,協助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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