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5項規定,必要時得由法務部會商中央目的事項主管機關指定使用現金以外之支付工具,惟目前不動產買賣交易尚無此項限制。然而,不動產買賣交易金額龐大,大額現金收付具有保存及交易的風險,因此,不動產買賣價金以非現金的方式給付比較合理。又不法資金持有者,如欲藉由不動產買賣進行洗錢,通常會以現金支付全部或大部分價金,以避免追查,故對於以現金購買不動產者,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會加強客戶的身分審查或依法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疑似洗錢交易,以避免其利用買賣不動產進行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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