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違反洗錢防制法及其授權訂定之辦法、注意事項規定之義務時,內政部將按事實情況分別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之執行情形,如有規避、拒絕或妨礙查核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及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辦法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依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修正洗錢防制法時通過之3項附帶決議,有關裁罰部分,於該法施行後1年內為輔導期間,亦即將以輔導為優先,輔導不成再課予罰鍰。
(一)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之執行情形,如有規避、拒絕或妨礙查核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及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辦法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依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修正洗錢防制法時通過之3項附帶決議,有關裁罰部分,於該法施行後1年內為輔導期間,亦即將以輔導為優先,輔導不成再課予罰鍰。
※請參考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第8條第4項及第10條第5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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