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仍應適用92.6.20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2881號函關於跨所共有物分割事宜,亦即為,應補償之共有人,其取得土地所管轄之登記機關間,應互相連繫,審核後如無問題應同時登記,如有瑕疵應同時補正。
二、實務上曾發生應補償人所取得之土地分別分配於A、B、C三地政所管轄,但A所竟未連繫B、C所而自行登記,當然是完全錯誤的作法。試想,如B、C所管轄之標的無法登記,則A所已登記之標的及法定抵押權如何處理?一但遭其他債權人查封拍賣,則彼此間是否有求償之問題,情況相當複雜。
三、內政部92.6.20內授中辦地0920082881號函參照。
收購持分、畸零、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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