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抵押權係指判決共割時,未受補償之共有人將受補償之金額以抵押權之型態登記在應補償人之土地而言。
二、補償性法定抵押權係民法於98年修正後之產物,主要法源在民法824條及土登100-1條。
三、判決共割之主文如諭示補償時,應區分該判決係民法修正前或修正後發生而有所不同:
(一)修正前發生:除判決主文諭示應同時補償始得分割外,否則,登記機關並不審核補償之問題。
(二)修正後發生:依民824及土登100-1,除非受補償人出具受領證明或補償人為其提存,否則,應登記法定抵押權。
四、內政部81.2.27台內地8178260號函、80.12.6台內地8073685號函參照。
收購持分、畸零、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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