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決共割之標的審查,原則上建地與農地本應並無不同,但因農業發條例第16條與耕地分割執行要點對於耕地之分割另有特別規定,因此必須特別注意。
二、耕地之判決分割應注意者如下:
(一)判決標示分割與判決共割必須連件辦理。
(二)分割後每筆之面積不得小於2500㎡。
(三)筆數不得大於人數。
(四)如有其中一筆維持全體共有者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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