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謂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又稱為裁判分割登記,係指以裁判分割之判決書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而申請之登記而言。
二、原則上判決具既判力,因此行政機關應依據判決結果進行登記,但因違法判決對行政機關並無拘束力,故仍因審核該判決之適法性,如有明確違反法令者即無法登記。
三、內政部70.9.26台內地44965號函、72.12.15台內地201626號函、88.11.8台內中地8819526號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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