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前,應否先辦理判決標示分割,原則上仍應回到土登105條規定,概述如下:
(一)如原有一筆地號,分割成二筆以上地號分由共有人取得,必須先辦理標示分割。
(二)如原有二筆以上之共有土地,於地號不增加之情況下,分由共有人分配取得,則不須先辦理標示分割。
二、判決標示分割與判決共有物分割原則上不須連件辦理,可先辦標示分割,於登記完畢後再辦理共有物分割。相對的,如欲連件辦理,其實亦無不可,可於收到複丈結果通知書後,以編定之地號申報增值稅。
收購持分、畸零、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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