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申請人: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
• 2.更正要件:
(1)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
(2)發現有漏列、誤 列土地建物者。
(3)檢具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書及土地
建物登記謄本或所權 狀。
(4)理由書敘明。
• 3.申請地點:公所。
• 4.公告時間:三十日。
• 5.無人異議:更正不動產清冊。
• 6.有異議者:應向法院提起不動產所有權
確認之訴,公所應 依確定判
決辦理。
收購持分、畸零、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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