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7年7月1日施行後,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
核發時,經選 任管理人並報公所備查後,應於
三年內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其土地或建物:
• (一)要設立登記祭祀公業法人:
經派下現員過半數書面同 意並申辦所有權更
名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所有。
• (二)成立財團法人:
經派下現員過半數書書面同意並申辦 所有
權更名登記為財團法人所有。
• (三)所有權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
或個別所有:依規 約規定申辦。
• (四)未依規定辦理: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派下 全員
證明書之派下現員名冊,囑託該管土地登
記機關均分登 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
• (五)比照辦理:
97年7月1日施行前已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 之祭祀公業,應自97年7月1日起三年內,
依前項各款規定辦 理。
收購持分、畸零、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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