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解散事由:
祭祀公業法人發生章程所定解散之事由或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
時,解散之。
• (二)清算備查:
祭祀公業法人解散時,應由清算人檢具證
明文件及財產清算計畫書,報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 (三)財產清算人:
• 1.祭祀公業法人解散後,財產之清算由管
理人為之。但章程 有特別規定或派下員大
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 2.不能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直
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
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 人。
• (四)清算人之職務:
• 1.了結現務。
• 2.收取債權。
• 3.清償債務。
• 4.移交分配賸餘財產。
• (五)法人視為存續:
祭祀公業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 之必
要範圍內,視為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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