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申請人: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
• 2.應備文件:
• (1)派下全員證明書。
• (2)變動部分之戶籍謄本。
• (3)變動前後之系統表。
• (4)拋棄書(無人拋棄者,免附) 。
• (5)派下員變動前後之名冊。
• (6)規約(無規約者,免附)。
• 3.地點:公所。
• 4.公告時間:三十日。
• 5.無人異議:准予備查。
• 6.有異議者: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
定之程序辦理。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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