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申請人: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
• 2.更正要件:
• (1)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
• (2)發現有漏列、誤列派下員者。
• (3)檢具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書。
• (4)理由書敘明。
• 3.申請地點:公所。
• 4.公告時間:三十日。
• 5.無人異議:更正派下全員證明書。
• 6.有異議者:應向法院提起確認派下權
之訴,公所應依法院確定
判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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