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期限訂定規約:
祭祀公業無原始規約者,應自派下全員證
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訂定其規約。
• 2.不完備規約之變更:
祭祀公業原始規約內容不完備者,應自派
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變更其
規約。
• 3.要件:
• (1)派下現員2/3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
3/4以上之同意。
• (2)或經派下現員2/3以上之書面同意。
• (3)報公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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