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或異議人未於限期
 內起訴者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 
• 2.派下全員證明書包括: 
 (1)派下現員名冊。 
 (2)派下全員系統表。  
 (3)不動產清冊。
• 3.異議人向院起訴者,受理機關暫停該案
 之辦理(並非駁回),俟法院判決確定
 後,再依確定判決內容核發派下全員證
 明書或駁回申報案。 
• 4.派下全員證明書應發給申報人,依法院
 確定判決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時副本發
 給異議人,異議人如屬法院判決有派下
 權者,亦可申請發給派下全員證明書之
 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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