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或異議人未於限期
內起訴者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
• 2.派下全員證明書包括:
(1)派下現員名冊。
(2)派下全員系統表。
(3)不動產清冊。
• 3.異議人向院起訴者,受理機關暫停該案
之辦理(並非駁回),俟法院判決確定
後,再依確定判決內容核發派下全員證
明書或駁回申報案。
• 4.派下全員證明書應發給申報人,依法院
確定判決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時副本發
給異議人,異議人如屬法院判決有派下
權者,亦可申請發給派下全員證明書之
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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