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公所於受理祭祀公業申報後,應於公所
及祭祀公業土地所在地之村(里)辦公
處公告及陳列30日。
• *公告及陳列內容:
• (1)張貼公告文。
• (2)陳列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
不動產清冊。
• 2.刊登報紙:自公告之日起刊登於當地通
行每日發行之新聞紙連續3日。
• *刊登報紙內容:
• (1)公告文副本內容。
• (2)派下現員名冊。
• (3)派下全員系統表。
• (4)不動產清冊。
• 3.網站公告:於縣市政府及公所電腦網站
刊登公告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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