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政士辦理不動產買賣交易時,應留存下列交易紀錄:
(一)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二)定金及價款收支證明文件。
(三)交易帳戶號碼。
(四)簽證文件。
(五)受託事項往來文件。
二、因不動產買賣個案交易程序、條件、接受客戶委託時機、方式有所不同,地政士未必有收受定金、價款或簽證等情形,若個案確無該等交易紀錄之文件,則免予留存。
三、上述交易紀錄得以專卷檔案或電子檔案方式留存,其保存期間自交易完成時起,至少5年。但其他法律有規定較長保存期間者,從其規定。另須注意依地政士法第25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備置之業務紀錄簿,應保存至少15年。
(一)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二)定金及價款收支證明文件。
(三)交易帳戶號碼。
(四)簽證文件。
(五)受託事項往來文件。
二、因不動產買賣個案交易程序、條件、接受客戶委託時機、方式有所不同,地政士未必有收受定金、價款或簽證等情形,若個案確無該等交易紀錄之文件,則免予留存。
三、上述交易紀錄得以專卷檔案或電子檔案方式留存,其保存期間自交易完成時起,至少5年。但其他法律有規定較長保存期間者,從其規定。另須注意依地政士法第25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備置之業務紀錄簿,應保存至少15年。
※請參考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辦法第7條規定。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