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並無此權利。亦即為,申請判決分割之申請人非繼承人時,對他共有人代為申報遺產稅後,亦應代繳後始得代辦繼承登記。此點當然有矛盾,試想,申請人對旁系親屬之繼承都可暫免代為申報遺產稅了,為何無繼承人關係之其他共有人卻須代為申報並繳納後始得辦理,容或已有討論空間。
二、內政部100.10.28內授中辦地1000046318號函、100.10.19台財稅10000355780號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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