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公告:
主管機關代為標售土地前,應公告三個月。
• (二)通知:
公告應載明優先購買權意旨,並以公告代替
對 優先購買權人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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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課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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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放棄:
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以書面為承
買 之意思表示者,視為放棄其優先購買權。
• (四)查詢與通知:
主管機關於代為標售公告清理之土地 前,應
向稅捐、戶政、民政、地政等機關查詢;其
能查明 祭祀公業土地之派下現員或利害關係
人者,應於公告時一 併通知。
收購持分、畸零、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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