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公告:
 主管機關代為標售土地前,應公告三個月。 
• (二)通知:
 公告應載明優先購買權意旨,並以公告代替
 對     優先購買權人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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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放棄:
 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以書面為承
 買     之意思表示者,視為放棄其優先購買權。 
• (四)查詢與通知:
 主管機關於代為標售公告清理之土地         前,應
 向稅捐、戶政、民政、地政等機關查詢;其
 能查明       祭祀公業土地之派下現員或利害關係
 人者,應於公告時一       併通知。
 收購持分、畸零、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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