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定期大會:
由代表法人之管理人召集派下員大會,並
應有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出席;派下現員有
變動時,應於召開前辦理派下員變更登記。
• (二)臨時大會:
管理人認為必要或經派下現員1/5以上書面
請求,得召集臨時派下員大會。
• (三)主席人選:
由代表法人之管理人擔任主席。
• (四)管理人未召集大會之處理:
管理人未依章程或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出席
而召集會議,得由派下現員1/5以上之派下
現員推舉代表召集會議,並互推一人擔任
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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