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祭祀公業派下員得依其單方自由意思表示,
拋棄其對祭祀公業之身分權及財產權,並
自公業脫離,即日生效。
(內政部100年3
月1日內授中民字第1000720037號令)
• 祭祀公業派下員如拋棄其對祭祀公業之身
分權及財產權,除該公業規約另有規定外,
應出具派下權拋棄書及印鑑證明,於該公
業系統表及派下全員名冊備考欄內加註某
年某月某日拋棄派下權之事實,並依祭祀
公業條例第18條規定辦理。(內政部100年
3月18日內授中民字第100003133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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