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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31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19.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之共有人之一,如於判決確定後死亡,申請人應否先代為申辦繼承登記?

一、理論上判決確定後,如共有人死亡,可直接申請共有物分割,將該死亡者照判決主文分配。易言之,申請之共有人如不知該特定共有人已死亡,本即不須討論代辦繼承之問題,直接分配至其名下即可。
二、內政部87.10.13台內地8710168號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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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7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18.承上,該繼承如係由非繼承人之原告代為申辦,得否主張免代為報繳遺產稅?

一、並無此權利。亦即為,申請判決分割之申請人非繼承人時,對他共有人代為申報遺產稅後,亦應代繳後始得代辦繼承登記。此點當然有矛盾,試想,申請人對旁系親屬之繼承都可暫免代為申報遺產稅了,為何無繼承人關係之其他共有人卻須代為申報並繳納後始得辦理,容或已有討論空間。
二、內政部100.10.28內授中辦地1000046318號函、100.10.19台財稅10000355780號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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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3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17.判決主文諭示繼承人應先辦理部分共有人之繼承登記,繼承人有無權利主張不予申報遺產稅?如有,登記機關如何管制日後之移轉?

判決主文如諭示繼承人應先辦理某共有人之繼承登記,有可能該共有人已死亡多年,故再轉或代位繼承之情況頗為複雜,原則上此種情況應檢附繼承系統表,供登記機關審核遺產稅申報事宜,審查標準如下:
()繼承登記之申請人原則上應針對直系之被繼承人及被再轉繼承人報稅,至於旁系之被再轉繼承人則可免予報稅。

()審查時如發現旁系之被再轉繼承人未報稅,該死亡者之繼承人應加註「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移轉」字樣,以管制徵繳遺產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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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9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16.判決主文諭示繼承人應先辦理部分共有人之繼承登記,其涵意為何?判決主文如諭示繼承人先辦理某共有人之繼承登記,再予原物分配,代表之涵義為: (一)該繼承人如不主動辦理,其他共有人得代為辦理。 (二)代辦持分為公同共有後,則該分配之土地亦維持公同共有。判決主文如諭示繼承人先辦理某共有人之繼承登記,再予原物分配,代表之涵義為: (一)該繼承人如不主動辦理,其他共有人得代為辦理。 (二)代辦持分為公同共有後,則該分配之土地亦維持公同共有。判決主文如諭示繼承人先辦理某共有人之繼承登記,再予原物分配,代表之涵義為: (一)該繼承人如不主動辦理,其他共有人得代為辦理。 (二)代辦持分為公同共有後,則該分配之土地亦維持公同共有。判決主文如諭示繼承人先辦理某共有人之繼承登記,再予原物分配,代表之涵義為: (一)該繼承人如不主動辦理,其他共有人得代為辦理。 (二)代辦持分為公同共有後,則該分配之土地亦維持公同共有。判決主文如諭示繼承人先辦理某共有人之繼承登記,再予原物分配,代表之涵義為: (一)該繼承人如不主動辦理,其他共有人得代為辦理。 (二)代辦持分為公同共有後,則該分配之土地亦維持公同共有。判決主文如諭示繼承人先辦理某共有人之繼承登記,再予原物分配,代表之涵義為: (一)該繼承人如不主動辦理,其他共有人得代為辦理。 (二)代辦持分為公同共有後,則該分配之土地亦維持公同共有。判決主文如諭示繼承人先辦理某共有人之繼承登記,再予原物分配,代表之涵義為: (一)該繼承人如不主動辦理,其他共有人得代為辦理。 (二)代辦持分為公同共有後,則該分配之土地亦維持公同共有。判決主文如諭示繼承人先辦理某共有人之繼承登記,再予原物分配,代表之涵義為: (一)該繼承人如不主動辦理,其他共有人得代為辦理。 (二)代辦持分為公同共有後,則該分配之土地亦維持公同共有。判決主文如諭示繼承人先辦理某共有人之繼承登記,再予原物分配,代表之涵義為: (一)該繼承人如不主動辦理,其他共有人得代為辦理。 (二)代辦持分為公同共有後,則該分配之土地亦維持公同共有。判決主文如諭示繼承人先辦理某共有人之繼承登記,再予原物分配,代表之涵義為: (一)該繼承人如不主動辦理,其他共有人得代為辦理。 (二)代辦持分為公同共有後,則該分配之土地亦維持公同共有。判決主文如諭示繼承人先辦理某共有人之繼承登記,再予原物分配,代表之涵義為: (一)該繼承人如不主動辦理,其他共有人得代為辦理。 (二)代辦持分為公同共有後,則該分配之土地亦維持公同共有。判決主文如諭示繼承人先辦理某共有人之繼承登記,再予原物分配,代表之涵義為: (一)該繼承人如不主動辦理,其他共有人得代為辦理。 (二)代辦持分為公同共有後,則該分配之土地亦維持公同共有。判決主文如諭示繼承人先辦理某共有人之繼承登記,再予原物分配,代表之涵義為: (一)該繼承人如不主動辦理,其他共有人得代為辦理。 (二)代辦持分為公同共有後,則該分配之土地亦維持公同共有。判決主文如諭示繼承人先辦理某共有人之繼承登記,再予原物分配,代表之涵義為: (一)該繼承人如不主動辦理,其他共有人得代為辦理。 (二)代辦持分為公同共有後,則該分配之土地亦維持公同共有。判決主文如諭示繼承人先辦理某共有人之繼承登記,再予原物分配,代表之涵義為: (一)該繼承人如不主動辦理,其他共有人得代為辦理。 (二)代辦持分為公同共有後,則該分配之土地亦維持公同共有。判決主文如諭示繼承人先辦理某共有人之繼承登記,再予原物分配,代表之涵義為: (一)該繼承人如不主動辦理,其他共有人得代為辦理。 (二)代辦持分為公同共有後,則該分配之土地亦維持公同共有。判決主文如諭示繼承人先辦理某共有人之繼承登記,再予原物分配,代表之涵義為: (一)該繼承人如不主動辦理,其他共有人得代為辦理。 (二)代辦持分為公同共有後,則該分配之土地亦維持公同共有。

判決主文如諭示繼承人先辦理某共有人之繼承登記,再予原物分配,代表之涵義為:
()該繼承人如不主動辦理,其他共有人得代為辦理。

()代辦持分為公同共有後,則該分配之土地亦維持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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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5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15.共有物分割判決後,如共有人已移轉持分,繼受人應否繼受判決之效力?

共有物分割之判決為形成判決,屬對物性質之判決,因此,判決後之共有人,如其持分有異動,無論其原因為繼承、買賣、贈與、交換等,其受讓人均須承受判決之效力。應注意者,如原共有人分配之土地面積較為減少而受有補償者,承受人亦承受此效力,如有法定抵押權時,應登載該承受人為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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