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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3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17.判決主文諭示繼承人應先辦理部分共有人之繼承登記,繼承人有無權利主張不予申報遺產稅?如有,登記機關如何管制日後之移轉?

判決主文如諭示繼承人應先辦理某共有人之繼承登記,有可能該共有人已死亡多年,故再轉或代位繼承之情況頗為複雜,原則上此種情況應檢附繼承系統表,供登記機關審核遺產稅申報事宜,審查標準如下:
()繼承登記之申請人原則上應針對直系之被繼承人及被再轉繼承人報稅,至於旁系之被再轉繼承人則可免予報稅。

()審查時如發現旁系之被再轉繼承人未報稅,該死亡者之繼承人應加註「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移轉」字樣,以管制徵繳遺產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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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9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16.判決主文諭示繼承人應先辦理部分共有人之繼承登記,其涵意為何?判決主文如諭示繼承人先辦理某共有人之繼承登記,再予原物分配,代表之涵義為: (一)該繼承人如不主動辦理,其他共有人得代為辦理。 (二)代辦持分為公同共有後,則該分配之土地亦維持公同共有。判決主文如諭示繼承人先辦理某共有人之繼承登記,再予原物分配,代表之涵義為: (一)該繼承人如不主動辦理,其他共有人得代為辦理。 (二)代辦持分為公同共有後,則該分配之土地亦維持公同共有。判決主文如諭示繼承人先辦理某共有人之繼承登記,再予原物分配,代表之涵義為: (一)該繼承人如不主動辦理,其他共有人得代為辦理。 (二)代辦持分為公同共有後,則該分配之土地亦維持公同共有。判決主文如諭示繼承人先辦理某共有人之繼承登記,再予原物分配,代表之涵義為: (一)該繼承人如不主動辦理,其他共有人得代為辦理。 (二)代辦持分為公同共有後,則該分配之土地亦維持公同共有。判決主文如諭示繼承人先辦理某共有人之繼承登記,再予原物分配,代表之涵義為: (一)該繼承人如不主動辦理,其他共有人得代為辦理。 (二)代辦持分為公同共有後,則該分配之土地亦維持公同共有。判決主文如諭示繼承人先辦理某共有人之繼承登記,再予原物分配,代表之涵義為: (一)該繼承人如不主動辦理,其他共有人得代為辦理。 (二)代辦持分為公同共有後,則該分配之土地亦維持公同共有。判決主文如諭示繼承人先辦理某共有人之繼承登記,再予原物分配,代表之涵義為: (一)該繼承人如不主動辦理,其他共有人得代為辦理。 (二)代辦持分為公同共有後,則該分配之土地亦維持公同共有。判決主文如諭示繼承人先辦理某共有人之繼承登記,再予原物分配,代表之涵義為: (一)該繼承人如不主動辦理,其他共有人得代為辦理。 (二)代辦持分為公同共有後,則該分配之土地亦維持公同共有。判決主文如諭示繼承人先辦理某共有人之繼承登記,再予原物分配,代表之涵義為: (一)該繼承人如不主動辦理,其他共有人得代為辦理。 (二)代辦持分為公同共有後,則該分配之土地亦維持公同共有。判決主文如諭示繼承人先辦理某共有人之繼承登記,再予原物分配,代表之涵義為: (一)該繼承人如不主動辦理,其他共有人得代為辦理。 (二)代辦持分為公同共有後,則該分配之土地亦維持公同共有。判決主文如諭示繼承人先辦理某共有人之繼承登記,再予原物分配,代表之涵義為: (一)該繼承人如不主動辦理,其他共有人得代為辦理。 (二)代辦持分為公同共有後,則該分配之土地亦維持公同共有。判決主文如諭示繼承人先辦理某共有人之繼承登記,再予原物分配,代表之涵義為: (一)該繼承人如不主動辦理,其他共有人得代為辦理。 (二)代辦持分為公同共有後,則該分配之土地亦維持公同共有。判決主文如諭示繼承人先辦理某共有人之繼承登記,再予原物分配,代表之涵義為: (一)該繼承人如不主動辦理,其他共有人得代為辦理。 (二)代辦持分為公同共有後,則該分配之土地亦維持公同共有。判決主文如諭示繼承人先辦理某共有人之繼承登記,再予原物分配,代表之涵義為: (一)該繼承人如不主動辦理,其他共有人得代為辦理。 (二)代辦持分為公同共有後,則該分配之土地亦維持公同共有。判決主文如諭示繼承人先辦理某共有人之繼承登記,再予原物分配,代表之涵義為: (一)該繼承人如不主動辦理,其他共有人得代為辦理。 (二)代辦持分為公同共有後,則該分配之土地亦維持公同共有。判決主文如諭示繼承人先辦理某共有人之繼承登記,再予原物分配,代表之涵義為: (一)該繼承人如不主動辦理,其他共有人得代為辦理。 (二)代辦持分為公同共有後,則該分配之土地亦維持公同共有。判決主文如諭示繼承人先辦理某共有人之繼承登記,再予原物分配,代表之涵義為: (一)該繼承人如不主動辦理,其他共有人得代為辦理。 (二)代辦持分為公同共有後,則該分配之土地亦維持公同共有。

判決主文如諭示繼承人先辦理某共有人之繼承登記,再予原物分配,代表之涵義為:
()該繼承人如不主動辦理,其他共有人得代為辦理。

()代辦持分為公同共有後,則該分配之土地亦維持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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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5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15.共有物分割判決後,如共有人已移轉持分,繼受人應否繼受判決之效力?

共有物分割之判決為形成判決,屬對物性質之判決,因此,判決後之共有人,如其持分有異動,無論其原因為繼承、買賣、贈與、交換等,其受讓人均須承受判決之效力。應注意者,如原共有人分配之土地面積較為減少而受有補償者,承受人亦承受此效力,如有法定抵押權時,應登載該承受人為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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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9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14.法院判決之耕地分割如與農發16條規定之意旨不符,得否辦理登記?

無法辦理登記。因法院之判決如確屬違反法令者,行政機關得不予執行,因此,違反農發16條規定之判決,登記機關不能受理。較常見者為筆數大於人數之判決。(部份土地維持全體共有者,因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第11點已修正,因此可執行),因明顯違反農發條例及耕地分割執行要點之規範,因此不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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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5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13.判決共割有差額應報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如不願申報繳納,其他共有人得否主張增值稅記存?

一、不能主張增值稅記存。申請之共有人於申報完增值稅後,如確有稅賦應由其他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繳納,申請之共有人僅能完稅後始得申請登記,至其代繳之增值稅則變成一般債權再由代繳人自行追討。

二、內政部73.9.25台內地261148號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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