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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5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20‧ 日據時期土地登記簿登記為祖先所有,但日本政府買收價格不合理,且非自願出售,可否申請發還?

陳情發還之土地,如日據時期之土地登記簿原記載為私人所有,嗣以「賣買」、「寄附」或「買收」等原因移轉登記與日本政府,縱陳情人主張對價不合理或未領對價者,均不符合發還條件。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2018年4月11日 星期三

提醒注意 個人出售 ((預售屋)) ,所得應列報綜所稅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8-04-08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於年度中出售預售屋屬財產交易損益,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預售屋買賣與一般出售房屋不同,買方購買的是未來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予買方的「權利」,故建案完工前預售屋的買賣係屬財產權利之交易,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出售預售屋,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與各類所得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如發現有所得漏未申報,在稽徵機關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請民眾勿心存僥倖,以免被查獲補稅外,還要加處罰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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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日 星期三

【收購持分、畸零土地】~ 一般徵收、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之區別。

(一)一般徵收:土地徵收乃政府依公權力之運作,為興辦公益事業需要或實施國家經濟建設,基於國家對土地之最高主權,依法定程序,對特定私有土地,給予相當補償,強制取得土地之一種處分行為。

(二)區段徵收:區段徵收就是政府基於新都市開發建設、舊都市更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開發目的需要,對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規劃整理。開發完成後,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公共設施用地,其餘之可供建築土地,部分供作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用,部分作為開發目的或撥供需地機關使用,剩餘土地則辦理公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並以處分土地之收入抵付開發總費用。

(三)市地重劃:市地重劃是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一定區域內,畸零細碎不整之土地,加以重新整理、交換分合,並興建公共設施,使成為大小適宜、形狀方整,各宗土地均直接臨路且立即可供建築使用,然後按原有位次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而重劃範圍內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等公共設施及工程費用,則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故是一種有效促進土地經濟使用與健全都市發展的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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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5日 星期二

【收購持分、畸零土地】~ 國私共有土地處理原則~(一)~

一、為利國私共有土地有效利用,除有下列情形外,國有持分得不辦理分
    割,逕依有關法令規定管理、處分:
  (一)已有自行規劃使用計畫者。
  (二)私有持分所有權人(以下稱他共有人)擬以低於預估當時之市場
        價格處分全筆土地者。
  (三)申請讓售之國有持分面積逾五百平方公尺,依規定不得辦理讓售
        者。
    本處理原則所稱之分割係指共有物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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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1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畸零土地】~ 目前欠繳地方稅及國稅之強制執行期間最長為幾年?

1.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5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繼續執行;但 自5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2.欠繳地方稅及國稅之強制執行期間(含徵收期間)最長為15年;惟96年3月4日以前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如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未達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者,執行期間屆滿日為106年3月4日,反之欠繳稅捐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或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及第17條之1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義務人確定、核發禁止命令者,其執行期間屆滿日為11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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