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民眾詢問,持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如何填寫訂約日期及申報移轉現值應按起訴日或判決確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呢?
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按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是以,民眾持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其訂約日期應填寫起訴日,且以起訴日當期公告現值為移轉現值。申報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請記得備妥原起訴日期證明文件,以作為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依據。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買賣收購 ~~~ 0982-683151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