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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引發房市賣壓?全台逾8萬間房子私人抵押借貸 利息超驚人...

2024年2月28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40.判決移轉應否審核優先購買權?

一、判決移轉登記之原因眾多,應否審核優購權應依下列標準判斷:
 ()必須因買賣而判決移轉,其餘法律原因而判決移轉之事件並無須審核。
 ()必須判決書並未審核優購權,如法院已審核則登記機關無須重複審查。
 ()是否因買賣而判決移轉或法院有無審核優購,應參考判決理由。
 ()審查之標準應回到土登97條規定。

二、內政部81.3.26台內地8172206號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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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4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39.和解共有物分割如有對價補償,應否登記法定抵押權?共有人中如有以應有部份設定抵押權者,得否依判決之法理逕為轉載抵押權?

一、和解分割即使有對價補償,亦不可登記法定抵押權,理由在於,民法僅針對判決共割之行為有法定抵押權之設計(824條參照),因此,判決以外之和解,調解即使於筆錄中有差額補償之記載,亦不可逕為登記法定抵押權。
二、依相同之法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後,僅能於「判決」共割登記時逕為轉載抵押權至原設定人所取得之土地,如屬「和解」、「調解」共割原則上不能轉載抵押權,理由在於民法對和解、調解共割並無逕為轉載抵押權之規定。

三、但調解或和解筆錄中,如載明抵押權人同意轉載者,當可逕為轉載,此係因依民法824-1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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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38.判決移轉確定後,發覺所有權人已變動,是否仍得辦理判決移轉登記?

一、判決移轉與判決共割不同,前者為給付判決,倘判決確定後,現登記名義人已有異動,應視其異動之原因而判斷是否可辦理,敍明如下:
()登記名義名人死亡而由繼承人繼承時,因繼承人須概括承受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因此,屬民事訴訟法第401條所稱當事人之繼承人,故權利人仍可持憑判決書單獨申請移轉。
()登記名義人如已將所有權買賣或贈與他人,因他人不繼受登記名義人之權利義務,因此,不得辦理登記。有鑑於此,給付訴訟上之原告為避免勝訴後有難以執行之虞,通常先施以假處分限制移轉。至登記上之審查同仁則必須特別注意,判決移轉之案件如所有權已移轉他人,該案件不能登記應予駁回。

二、內政部73.1.30台內地209027號函、77.6.22台內地606584號函、80.6.27台內地940082號函、63.5.1台內地579357號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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