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決移轉登記之原因眾多,應否審核優購權應依下列標準判斷:
(一)必須因買賣而判決移轉,其餘法律原因而判決移轉之事件並無須審核。
(二)必須判決書並未審核優購權,如法院已審核則登記機關無須重複審查。
(三)是否因買賣而判決移轉或法院有無審核優購,應參考判決理由。
(四)審查之標準應回到土登97條規定。
二、內政部81.3.26台內地8172206號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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