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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引發房市賣壓?全台逾8萬間房子私人抵押借貸 利息超驚人...

2023年6月28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21.判決共割之主文諭示變賣共有物、共有人應按比例分割價金,可否先登記為共有?

一、此點頗有爭議,主要見解有二:
    ()反對說:主文已諭示變賣共有物而分配價金,理論上任何一位共有人均得請求拍定,此乃形成判決之效果,若任其仍按比例登記為共有,不啻違反判決之效力。
    ()肯定說:主要係內政部之見解,認為拍賣前所有權仍有一定之歸屬,因此,先按價金分配比例登記為共有,應屬可行,可見諸內政部函復苗栗縣政府之解釋〈內政部100.1.31內授中辦地1000040834號函參照〉

二、爭點在於,如登記為共有,則是否又可適用土34-1多數決?頗值得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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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4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20.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之共有人之一,如該共有人係於判決確定前即死亡,但判決主文仍以死者名義分配,問本案申請人應否先代為辦理繼承登記?

一、共有人若於判決確定前死亡,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可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停止訴訟,直至繼承人承當訴訟後始得續行審判程序。然法院若於宣判前未再查調共有人之戶籍謄本,而以原始訴訟繫屬之當事人名義宣判,依規定仍然有既判力,在相關當事人提起再審重新訴訟前,得以該死亡者名義進行登記。

二、事實上,申請人如欲為其代辦繼承登記,亦須先取得執行名義,此時,不僅程序較繁鎖亦無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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