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判決分割之土地,登記前如參加市地重劃,理論上應以重劃後之地號為準辦理判決分割登記。
二、但法理上市地重劃後之土地可能另行分配位置,與判決分割之原物分配不同,又倘重劃後並未分配土地,差額地價已受領,又應如何判決分割?故判決分割後於登記前又重劃,申請登記時因標的物現況變更,難以登記之可能性很高。
三、內政部85.11.8台內地8510518號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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