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謂判決登記,係指以判決書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申請之登記而言。判決登記之範圍非常廣,舉凡判決文中與不動產有關而必須進行登記者,均屬判決登記。
二、廣義的判決登記係指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登記而言,包含和解、調解、調處等登記。
三、較有疑義者為調處登記,因調處登記並未有法律明文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因此,該登記之原因證明文件係以調處記錄為主,並不須經法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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