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97.7.1前已存在之公業得向各地民政
機關登記後,為祭祀公業法人。
• (二)97.7.1前已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
祀公業,視為已申報得登記為祭祀公
業法人得逕依第25條第1項規定申請登
記為祭祀公業法人。
• (三)權利義務主體:
• 祭祀公業法人有享受權利及負擔義務之
能力。
• (四)冠名人之名義:
• 祭祀公業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後,
應於祭祀公業名稱之上冠以法人名義。
收購持分、畸零、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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