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請人:
由受分配取得該土地之派下員單獨提出申 請。
• (二)登記原因:
1.僅派下員共有型態由公同共有變更為分別
共有,應以 「共有型態變更」為登記原因。
2.申請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個別所有者,因已
涉及權屬之變 動,其性質與公同共有物分
割相似,應以「共有物分 割」為登記原因。
• (三)應備文件: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派下全員證明書(含派下現員名冊、派下
全員系統表及不 動產清冊)。
4.規約。規約內容不明確者,應變更其規約。
5.申請人身分證明。
6.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7.土地增值稅、契稅或贈與稅繳(免)納稅
證明文件。但 申請共有型態變更登記者,免附。
8.規約所定派下現員人數之同意解散或變更
登記文件及其 印鑑證明。
9.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內政部99年10月1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5639
號令)
收購持分、畸零、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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